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15 法制日报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政府工作报告及正在审议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

主’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河南地处中原,人口近亿,其中农民约占七千多万。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河南各级人民法院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李道民说,从当前的审判实践看:一方面,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危害农村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六合彩”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等群体性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依法平衡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

  如何依法调节农村经济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李道民说,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农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对因买受人拖延支付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要依法支持农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对涉及农业科技开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注重保护农民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维护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促进农业科技传播,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如何加强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李道民认为,要依法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把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视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途径,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要积极受理企业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在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坚持实体公正、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涉及农民工案件做到审理快、调解快、执行快,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切实落实相关规定,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应当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李道民代表最后说,目前,我国农村发展正处在一个艰难的爬坡阶段,为农村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至为关键。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