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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时机已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15 法制日报

  执行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老大难”问题。近年来,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一些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和阻碍执行的问题也相当严重。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在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看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部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仅有30个条文,很多制度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且很多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黄河认为,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

  黄河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为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问题时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适用不统一。而法律上的不完善、不系统,也为地方保护和执行债务人规避法律留下了可乘之机,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黄河告诉记者,从法制史上看,传统的观点大都将强制执行视为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随着人们对诉讼与执行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诉讼与执行两种制度的本质差别,并纷纷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他说,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动态来看,制定一部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可以说是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奥地利、瑞士、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一开始就采取了制定单行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的立法模式。近些年来,随着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倾向于制定单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1979年,日本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编删除,另行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91年,法国也制定了单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法。2002年,韩国也将执行法律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制定了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黄河表示,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属大陆法系,从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各法律间的协调性考虑,其立法模式和法律制度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黄河认为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加强对执行实践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先后制定了《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关于搞好委托执行工作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各地法院边工作、边探索,特别是通过对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探索,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了司法实践条件。

  黄河告诉记者,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专门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目前已经完成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其中对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执行的申请和受理、执行程序进行的一般事项、执行救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及其指定、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对执行债务人债权的执行、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参与分配、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等内容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制定单行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黄河为此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启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程序,争取使这部法律尽早审议出台。

  本次会上,黄河还提交了自己花费心血写的5700字的《关于修改与完善农业法的议案》。这份议案涉及农业法中“农业投入”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构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重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构、政府相关责任实现监督机制构建等五大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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