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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立法当消除“诸侯割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9:39 云网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他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一是立法权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规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使执法主体、司法主体和守法主体在实施过程中无所适从。二是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三是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3月12日《新京报》)

  的确,在我们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普遍强调行政机关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监督权,行政机关便借“法”扩权,以“法”争利,纷纷立法“割据”一块地盘,我的地盘我做主,九龙治水。实际行政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乱设许可、垄断性经营等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行为,常常就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合法化”的。而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的主管部门,通常与部分管理对象如国有垄断性企业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行政立法过程很容易被强势利益集团所影响。

  在此情况下,“法”成了强化本位利益,推行“行政意图”的工具;行政立法就成为一些行政机关扩张权利谋取自身利益、保护强势利益集团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对于行政立法“诸侯割据”、权力寻租现象,有识之士建议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笔者认为,这些措施是不错的。但我们更应关注行政立法方面的一些细枝末节,消解地方上的问题。否则,任何制度都有可能被架空。

  其实,行政立法“诸侯割据”、权力寻租多发生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或缩小上位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增加或减少上位法规定的种类、提高或者降低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在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中,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等等。

  二是一些地方行政立法存在严重的利益驱动因素,用大量条文规定“我(政府部门)可以怎么做”,却缺少利益协调机制,很少有人追求政府管理部门与被管理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尤为甚者,当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和公共利益面对政府裁决时,政府往往是“公权独大”,一方说了算。

  三是一些地方行政立法不是提供解决机制,而是加以过多的行政强制和管制。从大量的地方行政立法文本,可以发现千篇一律的标题都有“管理”二字,大多重行政主体的权力,轻违法行政应负的法律责任;重行政主体的审批、处罚,轻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一些本应是一个解决纠纷、消除民怨的地方政府部门,却变成了制造纠纷、积累民怨的场所,不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破除行政立法“诸侯割据”,要从借“法”扩权的地方动手。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对政府部门提交的行政法规、规章作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时,应从各种细节方面权衡轻重缓急和利弊得失。■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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