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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无记名”到更透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9:46 云网

  上周咱们《每日评论》版上有一篇文章,论及全国人大配备无记名电子表决系统所蕴含的民主意义(见3月6日本版《科技一小步,民主一大步》),触发了我的一些更深的思考。

  那篇文章说:“从鼓掌、举手表决到电子无记名表决,表决方式的演进……既保障了每个人民代表充分行使政治权利,又尊重了个人投票隐私……”这样的表达,前边是不错

的,后面其实还藏着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呢,因为作者显然是把公民个人的投票与人民代表的投票当作一回事了。那么,这个区别有意义吗?

  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列于《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法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度,上述无记名的规定,就是既针对选民个人(选举人民代表),也针对人民代表(选举更高一级人大的代表)。即使是长期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家学者,如蔡定剑教授,也不主张强调两者的区别。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说人民投票只是代表着个人意志的话,那么人民代表投票,则不只是代表着个人意志,而更多的是代表着那些选举他的人民的意志。虽然代表投的每一张票不可能完全听命于他的选民和选举单位,但如果在投票这样一个代表人民实现表达权利的政治过程中,他们选了哪些人,赞成通过了哪些法律,人民都无从得知的话,人民对其代表的监督又如何实现呢?人民再次选择其代表的事实依据,又从何而来呢?所以代表的投票,决不是“个人隐私”。

  人民代表是代表人民进行公开表达的人。投票是一种公开的表达方式,发言、动议和争议,是更多,也更公开的表达方式。人民只要投票就可以了,代表却须发言、动议、讨论和质询。即使投票可以匿名,代表的发言、动议、讨论和质询,是不能把脸蒙起来的。代表比人民有着更多的表达机会,让他们像人民一样完全“无记名表达”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可能把人民代表的一切政治权利局限在按表决器这样一种简单的表达方式。恰恰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民主中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不能仅靠代表们的无记名投票,而是要靠他们更多、更有分量的发言、动议和质询。在更多的公开表达的基础上,投票表达“无记名”的意义就可能越来越小。

  从我国法律来看,“无记名投票”其实是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而并不包括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其他事务的表决。但从网上检索的情况看,“无记名投票”现在用得越来越普遍了。2002年党的十六大全部代表都是经过无记名投票产生的。一些地方人大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党、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逐渐采用无记名投票。这种“无记名”的趋势当然都是为了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此相对的,则是一些地方的选举中存在着多种侵犯人民和人民代表无记名投票权的弊端(见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358页)。而后一种现象恰好反映和证明了无记名投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无记名投票,在现实是有利于民主的,但是,这种现实也包含着没有解决的问题:它可能使人民代表这一种政治委托的性质悬空,使人民对代表的监督权悬空。它既是以“不透明”的方式保护着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表达,也同时以“不透明”的方式遮蔽着人民群众对整个选举和议政过程的知情权利。后者恰是民主权利的源泉。

  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正在发展,如《科技一小步民主一大步》所说,“从鼓掌、举手表决到电子无记名表决”确实反映了这个发展进程。但是,“无记名”并不是民主的终端和惟一形式,从长远来看,更宽松、更开放、更民主的政治环境,不是更多的“无记名”,而是更多的透明。(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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