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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婚内强奸”并不“令人发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大家说法 王文琦

  前不久,“婚内强奸”写入法律提议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婚内强奸”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些年包括性侵犯在内的家庭暴力仍然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甚至在知识分子家庭也不例外。针对此,《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首次披露了“婚内强奸”立法两度被弃的内幕,再度发出立法呼吁。

  据说,十多年前,广州的某晚报刊登了一条标题为“令人发笑的美国法律”的新闻,讲的是,一个男子对妻子实施强奸,被法院判处两周监禁。在当时的国人看来,法律连这种“家务事”都管,“令人发笑”,报纸的标题恰恰代表了当时人们的价值判断。

  法律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和人们观念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即便在英美等法治比较先进的国家,禁止“婚内强奸”也不是一开始就写进法律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它们的刑法都将婚内丈夫对妻子的性强制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到1977年为止,美国有超过一半的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应因强奸妻子而被起诉。直到1993年,婚内强奸的豁免权才在美国法律中被完全废除。

  从行为的本质上讲,与通常意义的强奸一样,婚内强奸同样带有一定的暴力性质,这必然会在身心、尊严、人格等方面给妇女造成侵害或损害。这样的行为,不是什么爱的举动,只能破坏夫妻美好感情,为家庭不和甚至解体埋下祸根。

  但惩罚“婚内强奸”,是否一定要上升到“犯罪”的层面呢?笔者觉得大可不必如此“过火”。对于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婚内强奸,可以适用刑期短暂的轻微刑,在丈夫“服刑”期间,可依照妻子请求随时停止刑罚。这一点,美国的案例,对我们也有一定借鉴意义。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婚内强奸行为,则要依法严惩。

  法律的作用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如何遏止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现象,法律不应该无动于衷,而我们的观念也不能一直停留在过去“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水平上。应当认识到,惩罚婚内强奸这样的不法行为,不是破坏家庭和睦,而是更好地维护“家庭”这个社会基本细胞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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