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官死刑有助追回国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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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14 贵州都市报 |
修改相关法律,对贪官量刑的最高标准由死刑降为无期———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据3月11日《长沙晚报》) 笔者觉得这一提案,很有道理。一是觉得罪责不相当。贪污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要轻一个档次。贪官犯罪,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侵占的只是生命之外的钱物,如果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只应剥夺其自由和钱物。 二是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一些官员走向腐败,除了其思想意识不坚定之外,我国的制度还不十分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有利于挽回流失海外的资产。很多贪官犯罪后外逃,把资产转移到国外,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我们想追回这些资产、引渡贪官,但国际上有这样一个惯例,即死刑不引渡。目前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21个,都是些和中国有历史渊源的国家或中小国家,说明对贪官处极刑的国家并不多。如果修改相关法律,对贪官量刑的最高标准由死刑降为无期,除能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受审外,还能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作者:刘世均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