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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加错一句话公司被判重退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0:52 东方网-劳动报

  由于原单位在退工单、《劳动手册》上的记载内容不符合事实,不利于劳动者本人再次就业,胡小姐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她原先工作的某化工公司撤销在其《劳动手册》、退工证明以及其他退工档案上的不实记载,重新为她补办退工手续,诉讼费由公司承担,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小姐的诉讼请求。

  胡小姐于2001年5月进入该化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至2007年12月31日。2005年6

月,胡小姐提出辞职,起初公司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胡小姐便提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随后为胡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是,拿到退工单的胡小姐发现,公司在为她办理退工手续时,在她的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及其他档案上写上了“劳动合同被无端终止”等不符事实的记载。

  胡小姐认为,自己与公司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的不实记载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并影响到她的就业。于是,胡小姐要求公司为其重新补办退工手续,在遭到拒绝后申请仲裁未被受理,胡小姐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是用来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的凭证,公司在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现公司在胡小姐的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上附加记载的内容,对她以后的再就业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故法院判决支持胡小姐的诉请。

  ★朱骏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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