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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何时别“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3:02 江西商报社

  ■社评:“霸王”何时别“姬”

  江西商报首席评论员 江舟

  2006年3·15的脚步渐行渐近。

  今年3·15消费者最关心什么问题?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等城市1500位公众的调查显示:45.3%的被访者最关注霸王条款和不平等合约,排在第一位。

  与此同时,中消协最近开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选评活动”,也引起了公众关注,并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霸王”何时别“姬”?“霸王条款”难道真的是“千年老妖”?“霸王条款”何时能退出人们的视野?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它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它实际上反映了消费者权益和商家盈利意识的冲突。它之所以受到“口诛笔伐”,其原因在于破坏了交易的平等原则,使交易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发生了倾斜。

  “霸王条款”与垄断密切相关。垄断者长期过着“我的地盘我作主”的自如生活,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在规则的制定上说一不二,摆出一副你爱来不来的架势,其霸气十足。只要垄断企业还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霸王条款”就难以避免。

  然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存在。中国的法律还存在缺陷。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将一些“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霸王条款”披上合法的外衣;二是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要想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好,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惟此,消费者才能够真正拥有维护自己消费权益的法律手段,消费者也才敢于依法维权,新闻媒体也才能够放手进行舆论监督,法庭也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霸王条款”对经营的一方是有利无害,因此,我们很难指望经营的一方会主动予以纠正;而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不可能对经营一方形成对等的制约,单靠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不可能改变和约束不公平交易行为,只有依靠强大的外力规制才可能让“霸王”别“姬”,使“霸王条款”退出人们的消费生活。

  近几年来,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的消协对于“霸王条款”的声讨可谓不遗余力。然而,“霸王条款”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由此可见,单靠消协“炮轰”、“撩开面纱”是远远不够的,单靠消费者天然具有的人气优势也是远远不够的。广大消费者希冀: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决不能“稻草人化”。

  中国经济社会正在转型。如何面对消费者权益,不仅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福祉,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走向。不同产业不同企业因市场化程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以不同的姿态对待消费者的同时,他们也同样在承受着消费者或接受或遗弃的考验。不以平等自由的原则对待消费者,企图长期“霸王”下去,只能颐指气使一时,不可能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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