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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树做警示标志绊倒骑车人 好心办坏事老伯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3:23 东方网

  2005年,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在沪东地区某小区内铺设路面,路面干燥后,房产公司撤走了当初安放的警示标志。陈老伯见状生怕刚维修不久的路面被车辆压坏,就拖来一棵枯树放在路面上。当晚,臧先生骑自行车,不慎被树干绊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当日即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事后经司法机构鉴定,这一跤把臧先生摔成了九级伤残。

  臧先生为此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认为枯树是陈老伯放置的,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而陈老伯感到很冤枉。法院认为,陈老伯虽出于好心,但忽视了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故应承担过失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通行安全未尽到管理之职,应承担主要责任。臧先生在晚间骑自行车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臧先生3.5万余元,陈老伯向臧先生赔偿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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