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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难平民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3:31 新华网

  文/郑其昂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除毒品犯罪外,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等贪利犯罪死刑应当逐步废除。”江必新认为,基于我国历史传统和法律

文化,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公众的价值观念等因素,在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3月11日《长沙晚报》)

  看到这个新闻,我忽然想起1951年判处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的案件,后来听说,毛泽东都流泪了,很有点挥泪斩马谡的味道,但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震慑作用是巨大的,对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是巨大的。我不懂得法律的高深道理,但我知道,对人民群众痛恨的案件,就应该严惩,对他们的硬就是对人民群众的爱,对他们的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冷漠。

  现在,虽然我们对贪污腐败现象进行了严厉打击,也严厉惩处了一些贪污腐败分子,但是贪污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贪污腐败依然是某些官员的潜规则,依然在某些人身上、某些地方有猖狂的态势,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我们应该给人民群众一个明确的交代。现在,我们老百姓经常说,应该用严厉的刑罚,把这些贪污腐败分子都枪毙,文人也罢,老百姓也罢,虽然不免浅薄,不免偏激,但老百姓的心情的确是这样。因此,我认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难平民愤,老百姓不会答应。

  的确,健全经济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再健全的管理制度,人的贪婪之心也能钻出漏洞,我们不要迷信制度,我们的制度还少吗?最有说服力的,最有权威的的还是法律的制裁,我认为,不但不应该“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而且应该降低判处腐败分子死刑的门槛,因为现在的腐败分子太猖狂,对他们必须用重典,这个重典,合国情,得民心。

  不同观点:

   废除贪利死刑有助于挽回海外流失资产

   文/刘世均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3月11日《长沙晚报》)

  笔者觉得这一提案,很有道理。

  一是觉得对贪利犯罪实行死刑,罪责不相当。贪污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要低一个档次。贪官犯罪,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侵占的只是生命之外的钱物,如果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只应剥夺其自由和钱物。

  二是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一些官员走向腐败,除了其思想意志不坚定之外,我国的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是有利于挽回流失海外的资产。很多贪官犯罪后,把资产转移国外,在被发现前,贪官外逃,国家巨额资产流失。我们希望追回这些资产、引渡贪官,但国际上有这样一个惯例,死刑不引渡,目前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21个,说明对贪官处极刑的国家并不多。如果修改相关法律,对贪官量刑的最高标准由死刑降为无期,除了能把外逃贪官引渡回国受审外,还可追回流失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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