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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5:05 大众网-农村大众

  李大妈去年夏天在济南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美体消费卡,今年春节期间,她到该店要求做美体。由于美容院里没有暖气,空调也坏了,无法正常取暖,李大妈当时就觉得非常冷。回家后,李大妈就感冒了,打上了吊针,前前后后花了将近600元。李大妈越想越委屈,自己本来是来享受服务的,没想到成了花钱买罪受了,于是她想到了向工商机关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到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立即来到该美容院了解情况,店方承认李大妈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对于李大妈要求赔偿医疗费的作法无法接受,因为当天她们工作人员已经提醒李大妈天气太冷,她年纪大了,可以改天再来,而李大妈执意要做,所以造成的损失美容院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经过工作人员调解,美容院同意补偿李大妈医疗费500元,李大妈也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要求。李大妈办理了美容卡,美容院就有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的义务,双方已经形成消费关系。美容院的取暖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需求,属于违约在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大妈作为消费者,在店方已明确告知其当时接受美体服务可能会冻病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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