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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车被盗免费不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5:07 大众网-农村大众

  2005年10月,莘县某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将一辆价值2千多元的电动车锁好停放在超市门前的免费看车区。当消费者购完物品从超市出来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报警确定车辆被盗后,消费者向超市索赔。

  商方称:“免费看车,没收看车费,车辆被盗不负责赔偿。”

  消费者称:“不管免费不免费,车子丢了就得赔偿。”

  双方互不相让。

  丢车之责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消协人员分析认为: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分析,免费看车并不能免责,车辆丢失超市应该赔偿。

  首先,从保管合同的角度分析,超市不能免责。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一般说来,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尽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抽象过失的责任。超市提出“购物免费看车”,消费者按超市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免费看车区,消费者与超市形成了保管合同。超市打出“免费看车”的招牌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购物,提高营业额。这种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寄存物品的保管属于在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此时,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过失责任。由于超市车辆看管人员未尽谨慎注意,致使车辆被盗,责任方在超市。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超市应当赔偿。

  其次,从附随义务分析,超市不能免责。消费者前往超市购物与超市形成了消费者服务合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按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即为附随义务。消费者到超市消费时,超市对消费者的寄存物品有适当的保管义务。当发生丢失事件时超市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积极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赔偿。超市除提供合格商品外还应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附随义务。超市停车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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