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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立案听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21:20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台盟陕西省主委马克宁在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的议案里,首先列举了个案例。

  陕西铜川矿务局"十大杰出青年"梁某2003年9月24日因医疗事故致死,铜川市医学会2004年2月23日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家属王巧云除民事赔偿诉讼外,要求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追究医生张某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铜川矿务局公安处不予立案,王巧云

自2004年4月起连续控告20个月,铜川矿务局公安处于2005年12月立案侦查。

  马克宁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是关于立案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从文字上看比较详细、具体,但由于缺乏监督制约的措施,执行起来存在很多问题。

  据马克宁了解,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根本原因,是考虑增加发案数字,如果破不了案,降低破案率,影响评先进。她表示,公安机关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侦查的不侦查,不打击犯罪活动,不为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产,被害人自然对公安机关有意见,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马克宁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建立立案听证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她建议,在第八十六条中增加第二款,内容是:"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15日内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公开举行。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2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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