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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片区留守者的遭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1:13 东南快报

  

一中华片区留守者的遭遇

  厦门中华片区的拆迁计划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中华街区商业广场”项目拆迁即将结束。

  在少数的留守者当中,“准拆迁户”林先生和他的妻子小王却正为供自己一家栖身

的一屋难求发愁。

  此间,一场关于他现在居住的即将拆迁的房子买卖关系的官司在二审进行中。

  而这间公房巨大增值价值因拆迁而带来的变现机会被认为是引发官司的导火索。

  中山路中华电影院正对面的黄厝巷,尽头是一栋5层楼高的老式居民房。尽管设计者当时用了不太惹眼的灰色水泥作为外观,但它在一片已经拆得支离破碎的“废墟”中却分外显眼。

  房子的其他楼层已人去楼空,一楼,还住着公交车司机林先生一家三口。

  44.96平方米的房子,隔成一室一厅一厨房一卫生间。房间仅能容下一张不太大的床,床尾横着七岁儿子的小床。幸好,床与墙之间还可留有约30厘米的“过道”。

  客厅的墙上挂满大人小孩的衣服,原本不大的空间显得更加拥挤。

  女主人小王穿着红色睡衣,将大门打开,几个头戴安全帽的拆迁工人正在敲打着隔壁的房子,不时还会冒出火花。于是,女主人又将门半掩。

  按照规定,他们与其他居民一样,都得搬走,而搬迁的最后期限(2月28日)已经过去十余天,他们为何还在留守着?

  “搬出房子,我们就是无房户了”,小王笑得有点无奈。

  买房买来官司

  这栋房子建于1987年,据说最初是早已破产的厦门华洋电子公司(下称华洋公司)名下的房产。

  1993年,老厦门人赵先生花了5598元向华洋公司买下了一楼的41.43%的产权,后来还成了产权人。

  赵先生买下这房子用来出租,林先生说。房子几易租客后,1997年,新婚林先生夫妇住进了房子,成了房子的又一租客。

  租金每月500元,对于当时开理发店的小王以及开公交车的林先生,还是可以轻松承担。

  林先生说,房主赵先生是他住在思明北路时,几十年的老邻居,两家关系一直不错。因为这层关系,他们才租下了这套房子。

  据林先生介绍,后赵先生急着用钱,想卖掉房子。

  2001年12月15日,经协商,双方签下合约。其中约定,赵先生将房子以5.5万元卖给小王,此前小王已支付的2万元用于购买赵先生已享有的41.43%产权,赵先生应在合约签订三个月内,取得另外的58.57%的产权。待办理产权转移至小王名下时,小王支付余款给赵先生。

  后来的事情就是赵先生根本没法为小王过户。原因是赵先生只拥有41.43%的产权,相关的规定称,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须经房屋共有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书面同意,而华洋公司当时早已不存在了。

  2005年6月28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发布了《关于中华街道商业广场房屋拆迁通知》,中华片区改造正式启动。

  林先生回忆,一天,赵先生登门来访,说是老婆起诉自己和小王,想要回房子。

  起诉书上,老婆林女士的理由是:房子是自己和赵先生婚后的财产,1997年,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直到2005年才知道赵先生未征得自己同意,私自将房产转让给小王。她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丈夫和小王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还要小王将房子返还。

  经过两次庭审,思明区法院一审判了小王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同赵先生在签订合约时,明知赵先生只有41.43%的产权,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该份额的产权也是赵先生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在处分该财产时,未征得林女士同意。虽然小王认为林女士应当知道,但其无法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如今,官司二审正在进行当中。

  安置房有了第三者

  小王回忆说,在双方签合约前的2000年,他们就已经先后两次支付2万元让赵先生拿去应急,当时双方仅写了收条。

  不过房子没过户,小王终究觉得不踏实。在小王多次催促仍未能过户的情况下,促成了2001年12月15日合约的签订。

  林先生说,那天,赵先生是亲自来到这套房子签下合约的。当时,赵先生就将产权证的复印件,以及其他为办理全产权手续所需要的材料,如户口、结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都给了小王。

  为了防止事情有变,小王还特别小心地在合约的第六条上约定:由于赵先生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的后果,小王不予承担,且不影响居住。

  可这一切仍然没能改变房子不能过户的命运。

  “我每次催促赵先生时,赵先生总是说,反正他都住这了,办不办都无所谓,又不影响居住。”小王笑着说,“想想也是,大家都这么熟”。

  由于房子不能过户,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赵先生。于是,在房屋抽流水号时,林先生说,反正这栋房子是赵的名字,让赵出面与拆迁部门交涉会比较妥当。于是,在小王以及赵先生女儿的陪同下,赵先生选了地点,挑了房子。

  “房子是两室一厅的。”林先生说,“不过挑完房子,赵先生就不像以往那样和我们有说有笑,没吭一声,和他的女儿径直走了。”

  小王说,如果不是因为产权的缘故,他们可以顺利拿到一套七八十平方米的安置房,两室一厅,只要再补六七万元即可。一切,都不用像现在这么麻烦,他们早也同其他已搬迁的人一样,搬离这个现在不太适合居住的地方。

  “今天是阴天,灰尘不怎么看得清,要是天气晴朗,整个屋子都笼罩在灰尘中”,小王说。

  房里的电还保留着,卫生间也正常。小王透出一丝苦恼,他们随时将面临停电、停水的困境。

  据小王介绍,丈夫林先生隔天就得上夜班,下班最早晚上10点多,有时得到晚上12点多才能到家。

  由于拆迁,小巷里的路灯已经不亮很久。白天,这里除了工人,很少有人经过。但一到晚上,拾荒者、民工、小偷……来来往往,林先生要是一上夜班,小巷里就剩下母子俩。

  “一到晚上,我就将门反锁,再用凳子将门抵住。”小王说,前两天有人试图将他们家铁门的不锈钢管撬开,再伸手打开里面的锁,幸好透过门缝被她看到了那个人的腿,于是,她壮着胆大喊两声,那人也吓得跑走了。

  拆迁引爆矛盾?

  官司的前前后后,都是赵先生的女儿在一手操办,林先生说。

  林称,其实,赵先生的女儿“登门拜访”时,他们就预感到对方想要回房子。

  据林回忆,1997年租房以来,赵先生女儿从未来过这栋房子,这次,是第一次。时间正好是报纸上刊登拆迁通知之后的几日。

  她一来就问林先生关于房屋拆迁的想法。

  “我当时说,我们只要能有个两房一厅的住处,有得住就行,不管公房私房”,林先生说道。

  林先生称,再过半个月,赵先生来到他家,拆迁消息发出后,赵先生很少来。赵一来,就说他老婆起诉自己和小王的事。

  2005年12月23日,赵先生的妻子林女士真的告上法院,两家就此反目。

  在法庭上,小王也极力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子之事,业已多年,本无争议,就是因为中华片区的拆迁,受到利益驱使,才会有今天的纠纷。”

  记者欲就此事联系赵先生时,留在小王家的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无法拨通,一个是赵先生女儿的。

  对记者突然来电,赵先生的女儿语气平缓,娓娓道来。女儿承认对于官司,她前前后后都在“跑腿”。

  当谈到房子,赵的女儿说,这个最好尊重父亲的意思,而且父亲也比较清楚。

  赵的女儿还说,现在父亲在外地,没有任何方式可以联系上,除非父亲住进某宾馆,通过宾馆电话打回来,才可联系上。

  而当记者问及怎么与其母亲取得联系时,赵的女儿仍然坚持,要尊重父亲的意思。

  不过,她答应记者父亲一来电话,就同记者联系。但截至昨日截稿,记者仍未接到赵先生家里人的任何消息。

  发愁着留守

  2月28日,据拆迁部门统计,截至当晚7时22分,还有85户未签约搬迁。

  如今,拆迁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看着留守者越来越少,性格开朗的小王也很发愁。

  “你们来了,我总不能愁眉苦脸的。愁是愁死掉了,但日子还得过。”小王笑着说。

  小王说,自从2000年孩子出生以来,她就成了专职的家庭主妇,而开公交车的丈夫一个月出满勤,工资也还不到两千元。如今,孩子上幼儿园,一年不包括吃喝,光孩子念书就得花近6000元。

  “没用获得安置房的方式拿到房子,我们根本就买不起房子”,小王说。

  据了解,中华片区拆迁是为了中华街区商业广场建设的需要,也是厦门老城区第一次通过商业方式运作的成片改造项目。

  规划中的“中华街区商业广场”位于中山路以南、思明南路以东、镇海路以北、石顶巷及宏辉大厦以西,占地面积4.2万多平方米,拆迁总建筑面积8.4万多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15万多平方米。拆迁涉及中山路、思明南路、台光街、黄厝巷、仁安巷、丁仔巷、广平巷、普佑街、周宝巷、石顶巷、刺皮巷、下井巷、草埔巷的居民,共计852户2500人。

  据悉,“中华街区商业广场”项目用地是以挂牌竞价方式出让,2004年12月,该建设项目被厦门融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以4.95亿元摘得,用途为商业、娱乐、酒店,因此被拆迁户无法实行就地安置。

  而用于中华街区商业广场的拆迁安置房源地点分别有明发园、明发宿舍楼、东盛花园、民盛商厦和浦南安置小区,除浦南安置小区为期房外,其余均为现房。

  据介绍,全新的中华片区预计将于2008年初建成并对外运营。

  □鲜明立场

  财产转让人情不能代替法律

  中华片区拆迁了,片区中住户小王夫妇遭遇了法律纠纷。

  按小王丈夫林先生的说法,他们房子的卖主和他是多年的老邻居,而且签了买卖合同,而且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因此尽管担忧但也长期默认了房子不能过户的现实。

  多年以来的事实显示了,买卖双方达成了对“维持现状”的默契。当然这种默契是潜藏着风险的。因为,作为不动产交易的完整的法律程序并没有全部完成。就像一份行权成本较高的期权一样。当房价朝着有利于一方的方向转变,而这种转变带来的预期利益比毁约成本更高的话,理论上任何一方都存在毁约的危险。

  我们看到,房子因厦门近年来的环境变美和供求变化带来增值部分因拆迁而获得了变现的机会。而这部分增值利益对卖方而言远远超过了履约带来的收益。引发争议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拆迁前买卖双方达成的长期默契中,维系默契的,除了一纸契约,我们看到的还有买卖方之间良好的人缘关系、邻里关系以及民间习惯。但是当争议产生并诉诸法律时,不管怎么判决,解决纠纷还得依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因此,在存在潜在纠纷的财产处分中,谨记划定法律底线。

  水工

□统筹:记者 吴景洪 文图:记者 陈艳 柳涛 见习记者 罗联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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