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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定强制执行法须制度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1:54 华夏时报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秦正安为破解执行难题开出“药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一方面是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当街拍卖判决书;另一方面是个别法院采取“堵被窝”的方式执行,引发了社会上的极大争议。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就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划和预计,社会

就会失序。另一方面,法院乃至国家的权威也会受损。

  秦正安代表提出要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正是面对这种困境提出的解决对策。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据的只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但在执行工作中一些当事人规避法院执行,针对这些规避行为,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无法可依。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就可以较好地弥补这些漏洞,使执行更加有力。但是,法律制定出来后效果是不是就会好?答案是不一定。笔者认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必要,改善目前的执行环境也很重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所能解决的是执行中当事人规避法律的一些技术问题,但它无法解决包括地方保护、司法人员腐败与社会诚信缺失等等执行环境的问题。首先是法院执行受地方干扰的问题。如全国人大代表王志民就认为:“由于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独立于地方之外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权地方化倾向。”其次是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再次,就是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的环境,如今弄虚作假蔓延在社会各个行业,不讲诚信成为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在这种司法地方化倾向、司法人员腐败加剧以及社会诚信环境缺失的状况下,我们不能指望当事人会自觉履行判决,当然也难以保证执行会公正。

  因此,我们可以呼吁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但不能指望这部法律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对执行难有清楚而全面的认识,要将这部法律的制定尽可能与相关法律以及社会环境改善配套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去年,北京执行案件同比上升了10.1%,自动履行率却下降了3个百分点。”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效果可能是让案件执结率有所提高,但如果执行环境改善了,带来的可能就是自动履行率的上升。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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