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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天外来砖”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2: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李会嫔 实习生李涛 赵微

  一名消费者把车停在停车场,而一块砖恰好从天而降,砸坏了车,谁该为这样的事情负责呢?日前,省会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事件:“天外来砖”砸坏车玻璃

  3月8日,省会张先生开车到苏宁电器中山路店购物,他把一辆汽车停在了商场门前的停车场,当时的看车人说出来后交停车费。约几十分钟后,张先生走出苏宁电器打算取车离开时,发现车前挡风玻璃已经破裂。他当即找到看车人,看车人说,一阵风将商场楼顶的一块砖头刮下来,砖头上还带着木板,恰巧砸在了张先生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因为车被损坏,看车人免除了张先生的停车费。

  张先生随即找到苏宁电器的物业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此停车场归公安部门管理,砸了张先生车的砖头也与商场无关,而是商场楼上其他单位施工时没有做好废物处理工作,将废砖头遗留在了楼顶。但目前该施工队已完成工作离开,无法联系到。张先生只好报案。

  随后张先生见到了承包该停车场的陈某,陈某并没有对此事表态,只说要找苏宁的物业管理负责人进行协调。与陈某一同到现场的中山东路派出所民警则称,此事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张先生没有买车玻璃的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张先生很困惑:“谁该赔偿我的损失呢?我停车交费,收费方提供看车服务,可在停车过程中出了损伤,该谁负责呢?”

  ■调查:谁为“天外来砖”负责?

  记者就此联系了苏宁电器物业部门,对方表示,苏宁电器只租用了这幢大厦的一至三层,并没有租停车场,大厦是全国电子展销中心的,而该中心的有关人员表示,门前停车场已被中山东路派出所收走三四年了,就连看车的老人也是派出所派的人。

  该停车场看车老大爷称,他们收的停车费用大部分上缴桥东区治安管理处。

  桥东区治安管理处高主任说,“3月13日上午陈某已就此事与该处赵主任进行了沟通,具体沟通内容不清楚。该停车场一直由赵主任负责。”

  就此,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王计春律师表示,如果该停车场收取的只是占地费,则停车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停车场收取的是停车费,那么赵先生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即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论赵先生是否交了停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探析:停车服务费还是占地费

  那么,停车场收取的到底是停车服务费还是占地费?

  停车发票加盖的印章显示,2元钱停车费为"占地费"。治安管理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曾这样表述停车费:"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是管理费,只是开始就叫占地费,就一直沿用到现在。"

  从2003年4月20日起开始实施的,由石家庄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停车场停车收费使用的字眼是"停车服务收费"。

  王计春律师表示,根据该具体案例,赵先生的车是由于该展览中心施工时的砖块坠落砸坏的,因此,保管人即停车场并没有重大过失,该案例应该作为侵权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在能够查明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赵先生应当将该展览中心作为侵权人,要求其负赔偿责任。

  张先生认为,虽然保管方没有过失,但鉴于消费者在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由保管方代为承担责任后,再由保管方向责任方追讨。在享受停车服务时,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服务法律法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就此出台切实可行的标准,使消费者更便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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