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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污损也要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2:16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孙超

  因为机动车的号牌有一定的污损,交警认定是故意污损号牌,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两车主大呼冤枉:自己并没有故意损坏号牌,何来处罚一说?律师认为,如果交警不能查明车主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就不能进行处罚。

  ■车主:凭什么认定是“故意”?

  3月9日凌晨2时许,冯先生开着挂车沿石闫线从鹿泉境内经过时,被当地的交警拦下。交警拿着手电筒绕着他的车转了两圈,最后发现冯先生挂车的后牌照折了一个角,于是以“故意污损号牌”为由给冯先生开了处罚决定书。

  冯先生认为,自己的号牌折角是倒车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并不是故意的,怎么能将责任全归到自己身上呢?最后,冯先生没有办法,交了罚款才得以放行。

  无独有偶,今年2月25日,河南的宁先生开着小型货车给石家庄的一个客户送货,在滨河街附近一个路口等红灯时,一名交警拦下他的车。交警在对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上一个数字上有一道划痕,于是以“污损号牌”为由罚款100元,并记3分。

  在宁先生出示给记者的《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在违法行为一栏里填的是“故意污损号牌”。

  ■交管部门:可进行行政复议

  对于这两起行政处罚事件,市交管局法制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车主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写份材料,交到市公安局法制处进行行政复议,然后,交管部门会找到具体的执法人员和车主进行三方协商。

  对于行政复议的事,宁先生认为,为这事自己从郑州跑到石家庄去行政复议,太浪费自己的时间,也太牵扯精力了。

  ■律师: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汤红英律师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到车主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如果车主自己不承认自己是主观故意,而行政机关也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明车主是在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那就不能依据这一条款进行处罚。

  汤律师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法律条文给交警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操作性不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惟一的途径,但行政复议即使车主胜利,也会使车主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行政诉讼的时间更长,更不利于保护车主的利益。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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