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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开瓶费写进成都餐饮“行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5:4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孟梅)昨(13)日,由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首次亮相,市民们普遍关心的开瓶费的收取问题成为规范的要点之一,来自30多名成都知名餐饮企业负责人和餐饮界学术人士就《规范》的细节制订问题展开了讨论。据悉,本月底,该《规范》将正式投入使用。

  规范赔偿:菜里有头发赔一倍

  在《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等)”赔偿问题列入《规范》,明确规定有上述情况出现,“商家的赔偿金额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一倍”;而“以虚假广告宣传或说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也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的价格仍为该食品、菜肴、酒水价款的一倍。

  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规范》也对消费者就餐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就餐区的消费者和有过故意或恶意逃账行为的消费者,餐饮企业有权不予接待”。据悉,《规范》上的所有条例不仅适用于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的100多名会员,也适用于成都市内的所有餐饮企业。

  规范规定:可以收取开瓶费

  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的收取问题”,在《规范》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有详细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在本月1日,由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里,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也公开支持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争议焦点:收开瓶费是自主行为

  与之相反,中消协早就明确表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餐厅“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那么,到底应不应该收取开瓶费,如何收取开瓶费,成为争议的焦点。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主任熊志远说:“对于企业来说,开瓶费收取与否是酒店的一种自主行为,只要不存在欺诈或强迫,政府部门不应作过多的干预。”他说,如果消费者在被告知“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情况下仍自带酒水消费,那么这开瓶费就是合理的。熊志远表示,就开瓶费的具体收费还需要物价部门进行核实和制订,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的规定。

  物价部门:行规无法律授权

  昨日,省消委会副会长成员单位———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一负责人明确表态:行规无权做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

  他说,作为社会团体的餐饮同业协会制定的行规,其主要内容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其会员做出约束性和自律性的规定,在行规中做出诸如“‘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无法律授权,是越权和无效的。”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些规定不但给各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不适当的引导,而且还干涉了各个餐饮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通过市场竞争自主定价。“行业协会在制定行规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条款,在事前必须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指导。”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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