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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时间可否提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8:0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 3月12日,广西北海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阮文忠代表用借案论法的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中的时间限制,由“犯罪分子到案后”,修改为“犯罪分子归案前或到案后。”

  刑法没有规定犯罪分子立功的时间起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立功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相应排除了“犯

罪后至案前”的这段时间距离。

  阮文忠代表在建议中举的例子是:被告人李某1994年伙同他人窜到广西某展销部,持枪抢劫、强奸。作案后,李某潜逃。在逃期间,他先后5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侦破案件线索,使公安机关抓获了盗窃、抢劫、杀人、特大诈骗、重大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共5人。2003年,李某被抓获归案。李某在潜逃的8年时间内,没有再犯新罪,其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线索5起,使公安机关侦破一批刑事案件。对此,李某本人无疑承担了风险,证明其有悔改诚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法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

  阮文忠代表说,这可能是司法实践中极少遇到的犯罪分子到案前提供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案例。但也反映出当初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时的疏漏。从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促进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效率的角度,应修改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时间限制,将“犯罪分子到案后”修改为“犯罪分子归案前或到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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