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自定的“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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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8:05 法制日报 |
编辑同志: 今年春节期间,我一个多年不见的老同学找到我,我带他到附近的酒店吃饭,酒店的服务员告诉我,春节期间在该酒店吃饭,最低消费为300元,但我们两个人根本吃不了那么多。请问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合法吗? 高山 高山同志: 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因此,该酒店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无据。 冯军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