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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招抑制地方政府征地 出让金收中央财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8:08 新华网

  “行使国家征地权,是公权力以强制性力量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国家行为,理应保障对公民因这种特别牺牲而产生经济损失得到公平、充分、及时的国家补偿。”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安市政协副主席黄河教授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两会期间他提交“关于修改与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建议对该法进行3方面修改。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即土地补

偿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地上附着物按具体情况确定,安置补助费为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黄河代表认为,以“耕地年产值”作为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不符合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确定机制不同,前者以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而后者却以‘平均产值’作为确定依据,二者差距悬殊,这不符合国家现阶段倾斜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取向,也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黄河代表说。

  为此,黄河代表提出立法建议:以“邻近的与被征收耕地用途转换后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作为确定征地补偿额的新标准。

  他同时提出,“《土地管理法》应对因征用耕地行为使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作出补偿性规定。”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在征收耕地时,增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规定。

  目前,《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黄河代表认为,这种将土地出让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割留用的规定可能产生3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将70%的土地出让金留给地方财政,会使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而视出让土地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了保有和扩大这一财源,想方设法规避甚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越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现在城市扩建面积越来越大、耕地面积锐减的现实,正是这一规定所造成的后果。

  第二类问题,土地出让金作为数额较大的财政收入项目,将大部分直接留用地方,又未设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义务,实难保障国家对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监管,不利于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和耕地保护的统一协调。

  第三类问题,该款规定对土地出让金财政用途的规定过于原则,“耕地开发”的确切法律内容不明,不具备可操作性,难以保证该部分财政资金不被违法使用。

  对此,黄河代表的立法建议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统一收至中央财政,明确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时间(本届政府不应现收现支)和具体用途(专款用于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

  

代表出招抑制地方政府征地出让金收中央财政

  3月1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一楼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招待会。图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姚勇 摄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在11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强调,对于征地农民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这从根本上防止了一些大型项目借口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相关稿件:征地

  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11日说,征地补偿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还要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是达到农业产值的一定倍数就是最高的原则。

  在各种媒体上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很多,但是大家对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当中对征地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注意不够,我想趁此机会作一点介绍。主要有八个要点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农村土地征用、占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已定,即如果是公益性用途,必须提高征占用地补偿标准;如果是商业性用途,必须引入市场机制。

  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明显带有要求农民支持国家建设的色彩。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征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有数据表明,目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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