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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开枪,10万巨奖合适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3 四川新闻网

  前日,深圳松岗街道有关领导来到松岗派出所,慰问果断击毙持枪疑犯的民警,并送上奖金10万元。(3月12日《晶报》)

  警察果断击毙疑犯该不该奖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络上较短时间就给出的千余条帖子看,对此持反对和批评意见者居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警察的工作或者任务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惩凶除恶是其应该作的份内工作,不应该奖励。也有人认为警察同样是

人,冒着生命危险工作,应该奖励。

  笔者认为,奖励与否,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工作要分绩效好坏。对自己本职工作,尽职尽则,完成了工作职责的要求,就算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这时候工作者应该获得他所从事的这项工作支付的薪金。把工作做得很好,最后工作绩效优于该项工作的平均绩效,这时候,工作者就应该得到比其他人更多的薪金,这种薪金很多时候就是以奖金形式表现的。当然,如果工作绩效低于平均工作绩效,工作者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警察开枪打死了疑犯,该不该奖励,也应该用上面的标准来评断。持枪抢劫案是突发的偶发的,警察果断开枪达到除暴安良的目的。如果开枪警察所管辖的范围社会治安好,这些警察工作努力绩效优异,得到老百姓的认可,那政府给予奖励也不过分。

  但如果这些警察的所辖范围社会治安一向混乱,杀人放火抢劫案件时有发生,居民对居住环境的治安状况不满意,那么,警察开枪打死一两个疑犯,就是他们应尽的职责,奖励就没有必要。实际上在这种治安环境下,如果警察再不惩处坏人,包括对疑犯开枪这种形式。就已经是失职的表现了,不但不该奖励而且还应该受到处理。

  所以关键的是,主管部门应该制定一个奖励范围和金额大小的标准,也就是上面谈到的绩效问题,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够奖励的资格,奖励什么奖励多少都要由一个依据。有了标准,类似事件才由共同的参照。否则,一事一主张,今天一个标准明天一个标准,不足以服众。(作者:唐朝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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