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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立法回避 推动开门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刘武俊

  据3月13日新华社报道,代表委员呼吁警惕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类现象不能再重演了。”陈勋儒委员等人面对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大声呼吁。吉林大学教授王维忠代表认为,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

  倘若说司法不公往往表现为一种个体性腐败,那么立法不公则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牟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是立法不公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不公的一大“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蜕变为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

  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立法惯例实际上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机会,因而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这也是某些法律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

  倘若说司法不公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不公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不公现象意味着立法民主性的缺席,更是对立法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亵渎。

  因此,笔者建议: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阴霾;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人大代表或委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笔者建议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法律的起草,不妨向专家学者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中标的专家顾问团进行起草。

  作为法治进程的第一推动力,立法始终在法制建设中占有毋庸置疑的首要地位。不过,我们在为不断飙升的立法成就欣欣然的同时,一定要警惕“立法恣意”这一颇具隐蔽性的幽灵,一定要清醒认识到立法不公现象不容低估的灾难性后果。《电信法》立法中的立法垄断征兆则可能从制度层面影响电信事业的可持续性良性发展,其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维护立法的公平和正义,必须坚决对利益扩张型立法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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