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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传染病“隐私”可适当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51 新文化报

  得了乙肝可能被单位劝休、得了性病也要遭人白眼。在多数人心中,体检中如何保证自己的隐私要比体检本身更重要。那在体检中公开员工健康隐私算不算侵权?对此昨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正在体检的李老师认为:体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不管体检结果有没有“见不得光”的病,都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但是很多单位对于员工体检“隐私”普遍存在相反的看法。长春市一大型宾馆负责人表示:“单位应该及时掌握员工体检情况,尤其是餐饮单位,这不仅关系到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病就不能在餐饮部上班!”

  

吉林大学心理专家张医生这样认为,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体检结果应属个人隐私范围,但是如果员工体检查出有乙肝等传染病,不公开,就可能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被传染的几率,因此单位在易感人群中适度公开患病名单是必要的,作为患者个人来说应该理解。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涛说,依据法律,单位公布员工传染病病情不属侵权,相反,如果员工明知自己有传染病还隐瞒病情,将传染病传播给别人,那么属于传染病侵权,因为他侵害了公众的利益,法律会对其进行惩处。但在公开时一定要尊重患者的感受,尽量不要伤及患者的自尊。最好的做法就是缩小知晓范围,既保护受检者,也保护公众。

  本报记者 杨益(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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