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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遏止干部"愈坏愈用""边腐边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9:54 云网

  截止至3月13日9时,人民网推出的“2006‘两会’调查:老百姓最关注什么?”已历时27天,参与投票总数46901人,“政治”项下调查14个问题,其中第6个“反腐倡廉,严惩腐败”位列第一、30056票,占总票数64.%。可见“反腐”依然是民众关注的焦点。“两会”的讨论发言和网民的留言,也是“反腐”声高,对于干部“带病提拔”的痼疾,更是怨懑沸腾。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愈坏愈用”、“边腐边升”等官场丑恶现象,在少数地方已经不鲜见了,甚至成为“约定俗成”的词汇和尽人皆知的“潜规则”。此类案例,媒体时有披露,大到“省部”级,小到“村官”级,均有涉及。其中颇具“轰动”和“代表性”的当属两个巨贪:黑龙江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涉案600多万元,被判死缓),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石发亮(涉案3200余万元,尚未判决)。马德,1992年在牡丹江市副市长位上就开始大肆受贿,而官运却越发走红,阶阶攀升:绥化行署专员,绥化市委书记,绥化地委书记,2000年绥化地市合并任绥化市委书记。石发亮,1992年在南阳行署副专员位上就开始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职务也是随赃而发:副厅长、党组成员,正厅级巡视员,2000年5月官至厅长、党组书记。无理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还是从伦理上,还从善恶报应上讲,这两个“腐而升”、“贪而拔”的举荐者都罪当不赦,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追究惩处。结果没有一个因“失察”被追究“连带责任”的。这些年来,倒台的贪官污吏,大大小小,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带病提拔”,而迄今尚未闻有纯粹因为“举恶”而被惩罚的案例。无不是“班子负责”、“集体接受教训”云云。总之,故意作祟(如买官卖官、结党纳亲等)的也罢,过失肇事(如官僚主义、调查欠缺等)的也罢,一概与己无关。这种无人负责、不被追究的“作秀式”的“检讨”和“反省”,只会使事关重大的干部任用工作形同儿戏,“带病提拔”现象愈演愈烈。

  彻底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需要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强有力的配套制约机制。在这种系统工程和制约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荐官实名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在这方面,湖北沙洋县的经验可供借鉴。沙洋县对正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实行“三级实名推荐制”:“上级推荐下级”,“同级推荐同级”,“下级推荐上级”,一律“实名”,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推荐人对自己推荐的对象负有一定的推荐责任。

  沙洋县经验的可贵可取之处,就是“实名推荐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按照“惯例”,干部任用晋升的关键取决于上一级领导,至于“同级推荐同级”和“下级推荐上级”“实名推荐”的意义就不大了,也无必须“追究”的道理。“实名推荐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应该主要针对“上一级领导”,尤其是“动议”者和“首荐”者,不管是“一把手”还是“班子”的其他成员,必须签名负责。而且还需给“连带责任追究制”定出明确的条条杠杠,譬如出现了“带病提拔”问题,“动议”者和“首荐”者必须引咎辞职,或者再给别的什么党纪政纪处分。若是涉及买官卖官或其他舞弊和“猫腻”问题,那就是另当别论惩处的事情了。这样做便可避免用人上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无从追究,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必追究。如此,恐怕那些握有官员升迁大权者的“金口”也就不得不“三思而后‘开’”了。

  防止“带病提拔”,还需要实行“考察实名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考察失真失实,是目前干部考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些作风不端、行为不轨乃至倍遭众怒的干部之所以被“带病提拔”,是因为考察材料弄虚作假所致,讨情而卖好的有之,遵命而“填空”的有之,受贿而编造的有之……明明是“豆腐渣”却成了“一朵花”,明明是“病入膏肓”却成了“身体健康”,“带病提拔”也就“顺理成章”了。所以,对于具体参与任前考核者,必须“实名具保备查”,凡因考察材料不实或作伪造成“带病提拔”的,一律严惩不怠,最起码的应该撤消职务,这种德性已经不具备为官的起码资格。看谁还敢再“考察作假”?

  其实,在中国古代,官员监察制度中就一直有“失察罪”,举荐和考核官员出现了失误,那是要受到严惩的,不仅贬职罢官,掉脑袋的也不乏其例。对于这一点,我们大有继承之必要。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荐官实名制”是“带病提拔”的克星。如果我们当真能够严格地实行“荐官实名制”、“考察实名制”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直至“村官”,一以贯之,可以相信,不仅“带病提拔”的现象会大大减少,就连“买官卖官”也不太容易得逞了。 (网友: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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