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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泡汤,开发商能吞掉首期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0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买房未成交 定金能否退?

  案例:2004年3月,广州的黄小姐看中了位于天河区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随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约定,购买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下定金2万元。谁知,几天后黄小姐却因对买房合同中的条款持有异议,未能签署正式合同。不久后,开发商把黄小姐认购的房子另卖他人。为此,黄小姐想追讨2万元定金。开发商对此一口回绝,称黄小姐“违约在先

”,“当然要承担损失定金的后果”。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是另一方违约,因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2万元须返还黄小姐。

  提示:其实,开发商在认购协议中要求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确定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须返还。

  房贷未获批 首期打水漂?

  案例:2004年年底,市民何女士与开发商签了合同,买下了中山大道某大型楼盘一套房,约定何女士须先行支付31%近20万元的房款作为首期;余款44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银行却没有批准何女士的贷款申请。但开发商则要求何女士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则没收其首付款。

  何女士为此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该条款内容确实显失公平,原告对此存在重大误解”,随后依法撤销了此“霸王条款”。

  提示:法律有着“保护被动接受格式合同者”的倾向,而“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正是反抗这些霸王条款的有力理由。

  车位被抵押 索赔很困难?

  案例:刘女士3年前花10万多元购买了海珠区江燕路某花园一车位,在付完款的同一天,开始接收车位并使用。且《合同》约定开发商要在270日内办妥车位的产权证。然而,车位产权证一直不见踪影,刘女士到房管部门一查,原来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这个车位就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因此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款和税费,并依据“房地产可获双赔”的司法解释进行索赔。

  海珠区法院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事实,因此作出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退还车位价款和税费;而刘女士则须将使用了两年多的车位退还给开发商。

  提示:由于开发商“未告知”、“故意隐瞒”等原因造成买卖不成的,“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额度是有弹性,“一倍”是最高标准,而并非买一赔一。

  据介绍,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消费者有权提出退房:延迟交房;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面积误差超过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房产被开发商抵押;拿不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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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拿预售证就以“内部认购”为名向买家收取“诚意金”的违规做法在楼市中可谓屡禁不止:李先生交了10万元购房诚意金。可之后,开发商宣称:前期所交的10万元认购诚意金不能抵作首期房款,买家必须在限期前再交总房价三成的首期款,否则视为放弃购房。

  李先生一算,自己所认购的那套房子总价约60万元,按原计划在扣除之前所交的10万元后,只需添8万元的首期款即可按揭供楼,而现在要再筹到18万元才能购房!而开发商把时间限得很死,必须在2天之内多筹10万元首期款,这已远远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于是,准买家们决定团结一致向开发商讨个公道。可开发商方面则拿出了一份双方签订的“意向认购登记书”称,原来约定的是内部登记意向金10万元“自动转入房款一部分”,而并没写明是“作为首期款一部分”,因此,“公司不会作出让步”。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了放弃。但在其他业主坚持不懈的合力争取下,开发商终于松口,答应了将10万元抵作首期款的要求。文/记者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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