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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猛缩水“事实房价”蹿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汤新颖 通讯员子生、碧涛、穗诚)早在2001年,广东省有关部门就要求开发商取消以“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价,而采用“套内面积”计算预售商品房的面积计算问题。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州市消委会昨日发出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说,近来发现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钻“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的空子,设置“价格”陷阱,侵害消费者权益。

  投诉:套内面积不变房价变相上涨

  消费者杜先生2003年11月购买了广州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套四房一厅的商品房。当时根据开发商提供的书面《付款参考》介绍:“该套总建筑面积为150.5301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8946元”。杜先生在签合同时发现内文约定:“该套建筑面积150.5301平方米,其套内面积113.494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37.0353平方米”;另外,房价“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每平方米11733元,总金额133.1641万元”。购房单价多了2787元。当消费者对合同上的面积提出疑问时,发展商解释说:不用担心,面积最后以房产证上的数据为准,多退少补。因此,杜先生放心签订了合同书。

  没想到,2006年初,杜先生拿到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上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44.8285平方米,比《付款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150.5301平方米减少5.7016平方米,也就是说在套内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他多交了5.7016平方米公摊面积的钱,面积误差比3.788%,房价变相上涨5万多元。杜先生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遭到拒绝。杜先生愤然向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问题关键就是公摊面积误差

  市消委会负责人表示,类似杜先生这样的投诉不在少数。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组成。房屋的价格是这两部分之和。

  政府要求预售商品房采取按套内面积或按套售房的计价方式后,由于合同示范文本没有规定公摊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开发商就是钻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套内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的空子,套内面积误差少,建筑面积却大“缩水”。

  如杜先生投诉的情况,一个楼盘如果有200个单元,开发商多收的数额便达1000万元以上。事实上,某地产公司应当向杜先生退还多收的房款和赔偿利息。

  提醒:约定建筑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消委会呼吁政府部门严格审查,把好验收测绘等关口;大力查处打击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陷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约定建筑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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