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费用负担方式 防止法院不当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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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12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北京讯 (特派记者周方、舒涓、窦丰昌、刘旦、柯学东、赵琳琳、刘彦广)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建议,应尽早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并修改民事诉讼法,充实完善诉讼费用制度。 李力认为,目前我国的诉讼收费制度存在四大问题。一是诉讼收费制度应由法律规定,但现状并非如此。二是由法院自行确定诉讼收费标准不妥。三是对难易程度、适用程度 与结案方式不同的案件,不宜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四是当事人实际承担诉讼费用的方式不合理。针对以上问题,李力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充实完善诉讼费用制度。 二是建议取消现行制度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规定,以防止法院乱收费、高收费。 三是建议适当调整现行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应适当降低财产案件的征收比例,同时对于采用调解、简易程序等消耗司法成本较低的案件减半收取或少收取诉讼费用。对于纯属程序事项并不涉及实体审查的案件,则按件收取固定费用。 四是建议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建议规定据实收取诉讼费用,按实际争议标的或实际裁决的标的收取受理费,多退少补,即时结算,防止收费不合理。 五是建议由中央财政统一给法院提供经费,实现法院财政上的独立,统一保障法院必需的业务经费开支,避免法院受利益驱使而制定不合理的收费规则或不当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