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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房拆迁补偿标准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妍)昨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其网站公布了新的侨房拆迁补偿标准。

  为妥善处理城镇华侨房屋的拆迁问题,保护华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二条、第十条规定,经广州市政府同意,今后,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住宅的华侨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5%确定(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增加的20%),历史旧城区范围按《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为准。

  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拆迁属于非住宅的华侨房屋及广州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外拆迁华侨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10%确定。

  按《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所指,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其中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包括以下两类:1.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纳入私改(经租)的;2.解放初期由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登记而由政府代管的。以上房屋因依法继承外的其他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以及依法继承后又发生产权转移的,不属于本次广州规定的增加拆迁补偿比例的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业主要求作价补偿的,按照所拆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或者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参考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评估,采用的结算方式由业主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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