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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立法”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类现象不能再重演了。”陈勋儒委员等人面对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大声呼吁(3月13日《中国青年报》)。

  用什么来比拟“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呢?要我说,这种丑陋的现象,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是一种打着法律与法制的“旗号”,明目张胆的抢劫。它以“法律的名义”粗

暴地从百姓口中夺食,肥的却是某些权力部门及其豢养的垄断性利益集团。

  在这里我还是情不自禁地想举一个例子。在我看来,这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一次赤裸裸的表演。年初出台的《邮政法》修改稿第7稿的第10条明确规定: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只有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业务除外。按照这样的立法,350克以下的活儿邮政部门就要“全包”了。有人直接说,这样的规定将使300万快递人员丢掉饭碗。

  对这样的立法我不想作太多评述了,而类似这样的立法,我也觉得没有再举冗例的必要了。因为,我们已可以清晰地看到“部门利益法制化”有多丑陋,有多可怕。而导演这样的“丑剧”的,就是那些权力部门,当他们自己掌握行政立法的起草、制定甚至是执行时,老百姓就只能徒叹奈何!

  谁都知道,法律是对各种利益和诉求的权衡。而当“部门利益法制化”成为一种事实时,这样的法律,除了给相关部门及其利益集团带来好处,就是只能给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和诉求制造障碍,损害到他们的权益,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立法,也损害到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等制度的健康有序的运行,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建立。

  我以为,出现种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当前相关的立法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这是法治社会的大忌。当那些部门利益渗透立法中,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立法,还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吗?这样的立法,在法案起草、审议和表决的各个主要环节中,其程序完善吗?最重要的是,这样的立法,还尊重民意吗?

  所以,针对丑陋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当务之急,要改变立法本身的随意性,提高立法质量。法律的权威性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其内在的合宪合理合情。只有开门立法、阳光立法,对立法过程从立项、起草、审议都要向社会公开,尤其是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布,这样,才能不断加强立法程序上的科学性与透明度,使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表达和保障,而不至于使法律成为某些部门和集团的“牟利工具”。□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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