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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律师为委托人损失“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0: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错误”律师为委托人损失“买单”
5岁小孩意外落水身亡,一位律师受聘代理诉讼时,却把最高法院尚未生效的司法解释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为此,委托人数万元赔偿要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这是代理律师的马虎草率还是理解法规错误?

  不能原谅代理律师的“低级错误”的委托人转身又把代理律师告到法院,要求“未尽职责”的律师赔偿自己的损失,案件一审认为律师负有责任。这是《律师法》颁布后,因

委托人认为代理律师未尽职责而提出索赔的首例案件,此案在律师界引起不小的震动。

  爱子身亡提起索赔诉讼

  蔡道霖夫妇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赔偿。

  “一名儿童在湛河落水,请求救援!”许多人都还清楚地记得2004年4月3日的一次救援。当天下午6时许,平顶山市警方接到求援后,立即派出多名民警赶到湛河鸿鹰小区段。15个小时的紧张救援后,小男孩还是未能被救出。第二天上午,小男孩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

  事发现场是某公司负责的湛河二桥工地,施工单位在此开挖了一条宽约3米的导流明渠。导流渠的北岸虽然有防护网和警示牌,但防护网上却有明显的漏洞。当日,两名男孩在河边钓鱼时,一名5岁男孩不幸落水。

  落水男孩的父亲就是蔡道霖,儿子的意外身亡让夫妻二人痛不欲生。蔡道霖认为,因防护网上存在明显漏洞,才造成儿子意外身亡。随后,他找到了炳东律师事务所的李汉文律师,请他做诉讼代理人。

  在律师事务所,蔡道霖夫妇咨询后了解到:依据有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蔡道霖夫妇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赔偿。

  4月6日,蔡道霖与炳东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该所律师李汉文为蔡道霖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仲裁)代理人,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据。双方还约定,李汉文因案件所需要的食宿、资料、通讯费用和其他必需开支由蔡道霖负责,但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的详细义务。

  4月12日,在李汉文的陪同下,蔡道霖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蔡道霖夫妇死亡赔偿金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而此时,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还有18天。

  早起诉18天赔偿金“缩水”

  一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金。

  2004年9月2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对未成年人意外身亡负有责任。但对于蔡道霖夫妇提出的两项赔偿,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金,两者应当是同一内容,法院对此酌定为7万元。因蔡道霖夫妇负有监护责任,故担负其中的70%费用。

  一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金,这大大出乎蔡道霖夫妇和李汉文的预料,这意味着蔡道霖夫妇提出的索偿数额首先就被“缩水”了一半。

  2004年10月15日,李汉文代理蔡道霖夫妇书写了上诉状。在上诉状中,李汉文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把死亡赔偿金看作是精神抚慰金存在明显错误,因为在本案开庭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生效,根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两个并列的项目,而且司法解释中第36条又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为对李汉文在一审中的表现不满,蔡道霖夫妇没有采用李汉文书写的上诉状,而是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咨询,另聘请了上诉律师。

  2005年1月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5月1日,因该案件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04年4月12日,故不能适用此解释,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金没有错误。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蔡道霖夫妇基本上丧失了得到精神抚慰金的可能。

  主雇反目一怒告上法庭

  如果起诉时间是在5月1日之后,那判决就肯定不会是这个结果。

  接到判决书后,蔡道霖夫妇到郑州咨询。“很多法律专家都认为,炳东律师事务所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如果起诉时间是在5月1日之后,那判决就肯定不会是这个结果。”蔡道霖说,许多人建议他起诉律师。

  蔡道霖告诉记者,从郑州回来,他找到了李汉文,李汉文也对自己的疏忽感到十分后悔,再三向他表示歉意。

  “李汉文看起来是个很实在的人,一开始,我确实不忍心起诉他。”蔡道霖说,尽管沉浸在失去爱子悲痛中的家人对炳东律师事务所的低级错误十分不满,但经过商量之后,还是决定仅让律师事务所退回律师费而不再要求其他。第二天蔡道霖拨打李汉文的手机时,李却拒绝接听蔡道霖的电话,律师事务所也找不到李汉文。之后,蔡道霖几次用固定电话拨打李的手机,李一听是蔡的声音就挂断手机。蔡道霖最后一次见到李汉文时,李汉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错误。

  2005年8月6日,蔡道霖夫妇再次聘请代理人把曾经帮自己打官司的炳东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蔡道霖夫妇认为,李汉文作为专业法律人员,应当知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生效,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在生效前起诉和生效后起诉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他们没有尽到起码的义务。”蔡道霖认为,作为一审代理律师,李汉文不仅没有告诉、提醒他一个新的司法解释生效日期,尽到应尽的责任和履行告知义务,反而在距司法解释生效前18天起诉,而恰恰是这提前的18天,让他失去了数万元赔偿。

  蔡道霖要求炳东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3000元、赔偿损失4万元、赔偿误诉诉讼费8000元。

  法庭激辩律师是否尽责

  律师事务所疏忽了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使原告权益无法保护。

  2005年9月2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蔡道霖夫妇起诉律师事务所一案。第一次成为被告的炳东律师事务所对此案十分重视,该所资深律师宁志建亲自出任代理人。

  宁志建认为,2004年4月6日,蔡道霖和炳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属于一般代理而非特别授权。当事人决定什么时间立案是其权利,律师不能也无权干预,不能认为立案早于某司法解释,就认为律师有过错而要求赔偿其损失。

  蔡道霖夫妇的代理人认为,无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都已经明确规定律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客观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告知就是过错。

  “我们提前告诉了蔡道霖司法解释尚未生效,也不是依据此司法解释起诉的,是他们害怕时间越拖后,证据越难保全,自己主张4月12日起诉的,我们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给他书面告知书。”李汉文告诉记者。

  蔡道霖认为,儿子出事后,他立即请人在现场录像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也从消防队调出了相关证据,因此以证据的理由说自己要求提前起诉是不成立的。炳东律师事务所疏忽了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又不告诉委托人,使原告权益无法保护,有明显过错,依照《律师法》,应当赔偿损失。

  主雇诉讼震动律师界

  “这起诉讼会给法律工作者敲个警钟,会有利于律师素质的提高。”

  2006年1月1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炳东律师事务所把未生效的司法解释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委托人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在采纳其建议后造成诉讼损失,炳东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炳东律师事务所返还蔡道霖夫妇代理费3000元和一审没有被支持部分的诉讼费2010元。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我年轻,没有戒心,以善待人,没想到得到如此结果。”李汉文认为,即便自己有错误也只是法律条文理解上的错误,法律条文理解错了就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吗?针对法院的判决,他认为,退一步来说,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也仅仅是诉讼费的损失,判决退还全部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我为整个律师界而战!”李汉文如是说。

  “我是憋着一口气把这个律师事务所告到底的。”蔡道霖说,目前他已经支付了1万多元的诉讼费和代理费。打官司的目的就是受不了李汉文这些人自诩专业法律人士而强词夺理、拒不认错。蔡道霖说,虽然有律师碍于面子不便出庭,但还是给了他很多建议,一位律师在为他写完二审上诉状后,又把代理费退给了他。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律师法》颁布后首例律师因援引法律不当而被委托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此案在律师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律师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就判决律师赔偿委托人,加大了整个律师业的从业风险。

  但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身赔偿领域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当知晓其生效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其中利害。“这起诉讼会给法律工作者敲个警钟,会有利于律师素质的提高”。

  蔡道霖将炳东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

  □记者黄普磊文首席记者牛仲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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