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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能成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3:1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2000年,杨某到城市打工并长期定居。2005年,杨某外出期间遇交通事故死亡。杨某的亲属将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农村户口,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其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于是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种赔偿计12.6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26万元。

  点评: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被害人的死亡补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进行计算。

  原审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所依据的应当是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该司法解释之所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但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或农村居民在城镇打工或定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所以,完全以户口性质来决定赔偿数额标准的规定对农村居民来说有失公平。

  从法理上说,司法解释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得到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对如何应用法律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阐释和说明。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诸多司法解释来看,固然起着弥补立法、指导司法的作用,但有些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有滥用司法解释权与侵害立法权之嫌。就本案而言,将死者的户口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仅有违公平正义,而且与现有立法相悖。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均未将死者的户口身份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显然超出了解释的范围。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在生命权受到侵害后,为了对死者的生命价值做出相应的关怀,应当采用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但以死者的户口性质作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虽体现了我国现实存在的城乡差别,但对农村户口者来言,就极不公平。在我国逐步淡化户籍制度、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仍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强化这种差别,就显得不合时宜,大失公平了。

  所以,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到了上述各种因素,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认为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问题。这种不拘泥于不合理司法解释的勇气和对生命本身首先予以尊重的态度是值得赞赏和大力发扬的。(点评人:李建奎,山东天助律师所律师,电话130650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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