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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知情权和查询权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3:14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例:2005年10月,村民林某等10人对村里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事项产生异议,要求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有关账务并接受村民查询,均被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之后,林某等村民又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镇政府领导反映,镇政府一直拖延未予解决。同年底,林某等村民以镇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作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账目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并接受村民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900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乡镇政府等有关政府机关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并接受村民查询。本案中,第三人没有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原告向被告反映此问题后,被告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至于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900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第三人在本案中只是作为自治组织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赔偿的主体资格。对于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反映的“第三人不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帐目应当公布的事项”的问题,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村民知情权和查询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知情权,是指村民对有关村务事项有知情的权利。查询权,是指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查询有关村务事项。为确保村民行使这两项权利,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该条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对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漏报。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村民有权进行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查询。对于村民提出的疑问和意见,村委会要及时予以答复。当村民的知情权、查询权受到侵害时,可向乡镇政府等有关政府机关求助,有关政府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以保障村民知情权和查询权的实现。

  知情权和查询权是村级民主的具体体现,是村民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的基础,林某等村民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保护。

  当村民的知情权、查询权等权利在自治组织内部得不到实现时,法律为其设定了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解决的渠道,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如果怠于行使或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显然与其法定职责相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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