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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机构参与全国性赛事作出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4: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 周婷玉)“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防止泛娱乐化倾向。”

  这是广电总局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规定的。通知说,这类活动不宜多,活动内容、形式不宜重复,不能相互攀比、复制。

  通知指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赛事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对赛事活动的播出要加强把关,不得随意炒作,避免炒星、追星等负面效应。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

  此外,通知还列出对赛事活动的参赛选手、评委及节目主持人的具体规定: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赛事活动必须单项报批;参赛选手的发型、饰品、服装不能低级媚俗,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赛事活动的评委点评要实事求是、积极健康、平等善意,不搞不切实际的吹捧,不搞令参赛选手难堪的责难,不以非理性的褒贬来取代知识性的引导;节目主持人要善于处理赛事活动中的突发问题,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都要符合大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情趣,不要模仿夸张怪诞的主持风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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