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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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5:54 红网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 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为准。 对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照《车辆税额表》中载货汽车税额的 70%计算车船使用税。 拖轮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条例》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 (二)专供水上居住,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义渡船只; (三)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增车船,从次月起征税,纳税人应当在新增车船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施行细则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并缴纳车船使用税。 车船停驶、停航的,纳税人应当在停驶、停航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停驶、停航期间不征税。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权转移时,应当在变更、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八条 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由个人向居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2003年9月1 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湘政发[1986]3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项目 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 乘人汽车9座以下每辆180元 月税额15.00元 10座至19座 每辆252元 月税额21.00元 20座以上 每辆312元 月税额26.00元 载货汽车4吨以上 每吨48元月税额每吨4.00元 3吨以下 每吨60元月税额每吨5.00元 起重车按起吊吨位每吨48元月税额每吨4.00元 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每辆40元月税额3.40元 三轮摩托车每辆48元月税额4.00元 轻便摩托车每辆24元月税额2.00元 拖拉机手扶拖拉机 每辆20元 月税额1.70元 大型拖拉机按净吨位计 每吨20元 月税额每吨1.70元 备注 未列举的车辆比照同类型车辆征税 附表二: 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以上 每吨4.20元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 稿源: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