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欠缴车船使用税进行处罚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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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6:21 红网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欠缴车船使用税进行处罚的通告 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我局限期缴纳车船使用税期限(10月31日)已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八条,对仍未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将依法做如下处罚:1、对本年购入的未税新车(未满一个纳税年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一个纳税年度未税的车辆,采取简易程序,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五十元; 3、对两个纳税年度未税的车辆,采取一般程序,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 4、对超过两个纳税年度未税的车辆,采取一般程序,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稿源: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