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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再审立案审查应试行听证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21:2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民盟重庆市委副主委、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在部分案件再审立案审查中应试行听证制度。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分别赋予了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诉权。但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受理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后,可以做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吴刚代表认为,司法实践中,这一审查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一是再审立案审查带有强

烈的行政色彩。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再审申请,往往沿用书面的、不公开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从立案庭受理到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整个审查过程当事人均无法参与,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影响了司法公正。二是再审立案审查难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由于沿用行政方式决定再审申请是否受理,当事人难以参与其中,而最后的裁定书往往高度概括,用语含糊,有的对关键问题避而不淡或闪烁其词,因此难以将再审立案审查纳入公共监督范畴。

  吴刚代表提出,为维护司法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建议在部分案件再审立案审查中试行听证制度,增加立案程序的透明度。

  吴刚代表的具体建议包括:一是试行听证制度案件的范围当前应界定为:本区域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条件成熟时,再相应扩大。二是在程序上,听证应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无申请则不听证。三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新闻媒体旁听。四是听证应由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是听证应紧密围绕是否应立案再审和立案再审的几个形式要件而进行,当事人及代理人有权进行必要发言。七是公开进行听证情形,应一方当事人申请,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法院应予允许。八是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九是听证结束后,法院应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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