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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律,不要“泛法律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23:54 红网

  两会结束之际,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对今次会议代表议案作出统计,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共1006件,其中1003件是法律案(见3月14日新华网)。

  1006件议案中,有1003件是法律案,几近百分之百,可谓史无前例,这表明了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急切的心情。

  这个信息让我们看到了人大代表、公众对法治的期盼。对于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说,政府、公众表现出对法律的超乎寻常的向往,是十分难得的,这是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实践养成的自觉,是法治发端的良好契机。立法部门要抓住这个民心所向的机会,迈开法治的步子。

  但是,几乎所有的议案都与法有关,也难免让人忧心。

  一方面,一年要完成几百件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难免让人为这些“流水线作业”所生产出来的法律、法规的质量担忧。立法,是一件事关公民权利的严肃的工作,必须经过长的时间论证、斟酌、权衡、考证,并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有可能成为良法,一点也急不得。像《物权法(草案)》之所以闹得沸沸扬扬,除了一些不必要的意识形态争论之外,其中也有法律的起草者心太急,缺乏足够的民意也是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无法无天到万事求诸法是一种有矫枉过正,“泛法律化”也要不得。近年来,我国存在“泛法律化”现象——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只要社会上一出现某种问题,马上就有人呼吁要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有人建议对“见死不救”、不孝行为、包二奶等立法,甚至连学校排名也有人要以法诫之。

  在西方社会,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思维方式,人们习惯于从法律角度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不单单纯粹的法律问题,政治、经济、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问题,也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规则和程序转化为权利义务问题来加以思考和解决。这种“泛法律化”的思维方式渗透于西方思想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到了今天,西方主流社会也意识到,“泛法律化”以立法取代温情教育,法律取代良心,结果同样是有害的。

  中国是一个有着浓厚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家,传统文化、道德对人们日常行为的约束、规范力量不可小觑。在法治进程中,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我们不能一条腿走路,只要法律抛弃传统文化、道德,等若干年之后才后悔。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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