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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见打架”看代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23:54 红网

  全国人大浙江团代表江惠芳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对《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提出应缩短目前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年限。而同团的另一位代表也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土地承包法》的议案,提出应该延长土地承包年限。代表团秘书处在核对联名委员的名单时发现,有一位代表竟然同时在这两份意见相反的议案上都签了自己的名字。(《京华时报》3月14日)

  既赞同延长承包年限,又赞同缩短承包年限,这位代表同时发出的“针锋相对”的意见,让人感叹。代表闹出这样的笑话,恐怕不是一句疏忽大意所能解释的。意见“打架”,折射出的是一些“签名代表”责任意识的淡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法律上来说,人大代表承担了为国家制定大政方针和重大责任。人大代表履职,是通过提案、附案、表决等方式来完成,每个程序都要体现自己的独立思考或调研成果。“联名”是提出议案的重要方式,只有在自己认真对议案进行思考,认可了该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经讨论研究之后,才能具名表示支持。而人大代表在两份针锋相对的议案上同时具名支持,成为提案人之一,无异于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表面看来,这位意见“打架”的代表只是一时疏忽,没有搞清楚两份提案的内容,从而稀里糊涂地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而事实上,这中间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而且都严重影响到提案的质量、代表意见的审慎、人大议程安全。一是主持提案的代表缺少对所联名代表的议案说明,没有将本议案的主题及主要观点进行准确阐释;二是发“打架”意见的代表责任心不强,没有主动了解议案内容而草率地具名支持。

  不难看到,当前确实有一些代表,并不求认真、独立思考,面对提案联名,一概签名支持。这种代表,可称之为“签名代表”,对于自己所支持的议案,内容为何,因何提出,依据何在,其实一问三不知。正因“一些签名代表”只管盲目签名,不问其实,出现自己和自己“针锋相对”的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意见“打架”,“签名代表”自当感到羞愧。然而,各级人大相关机构也应进行深入研究,是什么原因造成“签名代表”的盛行,应当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保证不产生“签名代表”?如果还发生类似的“打架意见”,应当羞愧的就不仅仅是“签名代表”了。

稿源:红网 作者: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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