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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准入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1:02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厦门2006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明起开始申报,且审定办法和管理有新规。

  厦劳动部门规定,定点药店必须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材料,现只要药店开业了即承认资格;取消定点单位服务半径不少于500米的限制;取消定点零售药店备有80%以上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规定。

  另外,审定工作由原来的每年两次改为每年一次。

  厦门劳动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放宽的同时,管理上也更加规范,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有关问题》的两项通知。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上,采用有奖销售、赠送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哄抬药品价格,两种价格销售同一种药品;非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卡;每次刷医保卡购药达金额上百元消费,以上行为皆属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厦劳动部门将对医疗定点药店严厉查处。

  为防止药店倒卖问题,厦劳动部门对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单位名称办理变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其他不变,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报,经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地址,其余两项不变,且迁址后符合医保定点条件,原技术人员、科室设置、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经验收合格后,可办理变更手续;而三项全变的,则需重新申报、评审。

  另据透露,厦门拟提高个人账户购药额度,现正在酝酿当中。

记者 许蔚菡 实习生 黄蕾 通讯员 陈相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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