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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打官司获赔时间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1:43 京华时报

  买到问题药折腾3个月

  本报讯(记者邹桂)昨天,因销售违法添加药品,北京大景堂药店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共1万余元,并赔偿消费者耽误的时间损失7087元。据悉,这是丰台法院首次判决消费者获赔因打官司而耽误时间的损失费。

  2005年,张老汉先后从药店购买了70盒内蒙古生产的“苦瓜圣邦糖济可胶囊”。但当年11月份,卫生部发出了通知,认定“苦瓜圣邦糖济可胶囊”等14种产品添加了违法药剂,会对消费者身体构成严重危害。张老汉为此将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药店双倍赔偿药款及耽误的时间损失。

  丰台法院认定,药店在销售糖济可时对消费者存在欺诈。法院一审判决药店双倍赔偿张老汉10920元,并赔偿张老汉为打官司折腾3个月的时间损失费7087元。

  ■法官说法

  时间损失赔偿适用无工作的消费者

  主审此案的邢丽华法官告诉记者,《北京市实施〈消法〉办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有工作则可以要求按照实际的误工费进行计算,如果消费者没有工作则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耽误的时间损失。赔偿标准不按实际收入,而是根据北京市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耽误的时间,一般是消费者购物后发现问题直到法院做出判决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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