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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法院十类消费维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4:12 重庆晚报

  本报讯“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双倍索赔等传统类型的消费案件有所下降,而美容和网络产品消费方面的案例不断涌现。”昨日,市一中院民一庭庭长程启华对消费维权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如是宣称。他还表示,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其胜诉的比率也在上升。

  程启华说,从该院和辖区法院去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单纯以产品质量为案由的

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略有下降。“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出现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用打官司就把问题解决了。”而且,经过市场的考验,一些电子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了很大进步,客观上也减少了这类消费纠纷。

  相对而言,美容和网络产品消费属于消费新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尚不健全,一旦引发纠纷,双方很难协商解决。例如美容消费中的整容和隆胸等服务项目,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整容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手术失败等都没有一致的说法,而这往往是美容消费纠纷比较集中的问题。”甚至在庭审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渝中区一个女青年到美容院割双眼皮,手术完成后,她认为自己变丑了,状告美容院。而美容院却说她看上去很美。最后,法官依法判决美容院赔偿给消费者数千元精神抚慰金。

  程启华说,网络产品消费案件从无到有,也呈现增长势头。例如网上购物遭遇陷阱的案例就在渝中区出现过。这类案例中,消费者缺乏网络相关知识,举证比较困难,往往处于劣势。

  据了解,目前的消费纠纷一般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买卖合同案和交通损害赔偿案等结合在一起。程启华提醒消费者,在打官司时,要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决定选择以何种案由起诉,以增加胜诉把握。

  昨日,市一中院还公布了美容、旅游、购物、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消费领域的十类典型案例,以帮助消费者维权。

  面部受伤讨整容费

  案情回放:刘女士在去年5月9日参团到张家界旅游。两天后,她随团乘车由凤凰城返回张家界时,旅游车因天气原因遭遇车祸,她多处受伤和骨折,被鉴定为VII级伤残,还花了2万元进行面部整容修复。刘认为,旅行社应对游客的生命安全负责,为此以合同纠纷起诉到渝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旅行社因车祸导致违约,应当赔偿违约产生的各种损失。为此在去年10月判决赔偿刘16万余元。

  该院另一起旅游车祸官司,因为游客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王女士参团游览九寨沟时路遇车祸,全车44名游客掉进涪江河。因合同中约定旅行社要赠送10万元旅行社责任险,刘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10万元的保险。事发后,车主赔偿了刘女士23万余元。

  法院认为,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险,不是商业险。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该险种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保险事故发生后由旅行社将这笔保金赔偿给游客。为此认为游客没有理由得到该保险金。

  法官点评:渝中区法院消费者合议庭法官苏渝称,渝中区是旅行社集中的地方,该院绝大部分旅游消费官司都是车祸引起的,而景点缩水、旅游质量方面的还没有。发生这类纠纷时,游客可以打合同官司,也可以打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因很多旅行车都是租借车辆,所以被告对象可以是旅行社,也可以是车主。如果打合同官司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打交通事故则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苏渝还称,旅游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游客在签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住宿、餐饮等方面的细节,哪些是自费项目也应明确。对合同没有约定的,还可以补充。旅途中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旅行社出具书面证明。

  电脑丢失宾馆埋单

  案情回放:周先生在2004年2月和同事出差到江津,当晚住进江津市的一家宾馆。二人原想次日早点起床办事,哪想却睡到第二天8点多钟。醒来时,他们吃惊地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当即报案。警方现场勘察后没发现异常情况,事后一拾荒者在一居民楼道捡到了笔记本电脑的提包,并将其交到派出所。

  此案被起诉到江津市法院后,该院认为周物品被盗属实,但其不能证明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认定宾馆免责。周先生上诉后,市一中院二审判决宾馆赔偿电脑。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称,周与宾馆住宿合同关系成立。周有证据证明他在住宿期间使用了电脑,并有报案记录和拾荒者捡到的提包为证,确认电脑被盗。宾馆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鉴定车主败诉

  案情回放:2003年4月22日,郑女士在南坪机动车市场购买了一辆货车。当其办完挂靠手续进行经营时,在云南发生了车辆自燃事故。云南消防部门认定是油管漏油引起火灾。郑以车辆不合格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销售商赔偿10万余元。审理中,法院委托云南省技监部门进行鉴定,但因其指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该车的条件和手段而未鉴定,之后就再也没有该车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自燃是产品不合格引起,遂驳回了郑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此案承办法官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郑要证明销售商有责任,就要举示车辆自燃是质量引起的证据。但郑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分店违约公司退款

  案情回放:去年5月,重庆一美容公司在合川市开了一加盟店,并打出“终身苗条”的广告。刘女士为了留住美丽,成为加盟店的签约客户,加盟店承诺为其提供终身减肥服务,刘也为此支付了2400元。但刘在加盟店只享受到一次服务后,该店就人去楼空。刘投诉到消委未得到解决,遂将美容公司起诉到合川市法院,该院在日前判决美容公司还款。

  法官点评:刘女士签定的终身减肥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合川分店打的是公司招牌,公司已构成违约。因已出现了违约情况,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不现实,为此应由公司返还减肥款。

  学生淹死学校赔偿

  案情回放:2004年6月22日下午,永川一所中学初二学生小杨未参加最后一次期末考试就离校。他在校外碰到刚考完的小张,两人一起到池塘里游泳,小杨不幸溺水死亡。事后,小张的父母主动赔偿杨家4800元。小杨的父母认为,儿子是住读生,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理应赔偿;而学校认为,小杨擅自提前离校,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损失。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学校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00余元。

  法官点评:学校虽然宣布当日考试后学生可自行离校,但其未到离校时间即让小杨离校,并在得知小杨没有参加最后一科考试后,未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等,有一定的过失。

  官司改判客户爽约

  案情回放:2002年9月,刘先生与江北区一个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辩护合同》和《风险代理协议》,约定该所律师为刘先生的儿子担任二审辩护人。如果能把一审的无期徒刑判决辩为有期徒刑,就支付2万元。同年11月,市高院终审判决刘先生的儿子10年有期徒刑。法院改判后,刘先生认为这是儿子的重大立功表现才导致改判,遂拒绝支付2万元律师费。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刘先生依约支付律师费。

  法官点评:刘先生自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和《风险代理协议》合法有效。该所律师为刘的儿子辩护,结果达到了合同所约定的目的,虽然刘先生的儿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改判的主要因素之一,但也不能否认律师的辩护作用。

  不付保金被判违约

  案情回放:2000年11月,巴南区的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约定每年交900余元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将领取4万余元保险金。2001年2月,吴先生被查出糖尿病,保险公司理赔了2000多元医药费。此后连续3年,保险公司继续收取保险费。2004年3月,吴先生因病死亡,保险公司以吴先生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

  法官点评:保险公司得知吴先生患糖尿病后理赔了医药费,此后连续3年仍继续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是对其在投保前是否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认可。所以,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保险金。

  摔伤食客赔脱八万

  案情回放:张某在2003年10月11日,和一帮朋友前往铜梁一个火锅连锁店就餐。一帮朋友猜拳行令烫火锅玩得不亦乐乎,张突然“哎哟”一声摔倒在火锅桌旁边。事发后,他们向警方报警,张也被送往铜梁县人民法院,并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住院一个月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法院为其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要产生2.4万元续医费。

  医疗费和伤残补偿不是一笔小数,火锅店不愿就此埋单,张为此将火锅店起诉到铜梁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火锅店赔偿近8万元。火锅店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主审法官称,张和火锅店形成了消费关系,争议的焦点是摔伤是因为地面湿滑还是其他原因引起。双方所举证据都不能证明摔倒的确切原因。由于火锅店的特点是多数菜品在上菜前刚清洗过,且装菜的篮子和盘子容易洒漏水,导致地面湿滑。按照常理,张因地滑摔倒可能性更大。为此法官综合分析认定,火锅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拍品瑕疵合同有效

  案情回放:2003年12月,杨女士通过拍卖公司以98万元的价格买到江北区一个办公楼,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她向法院起诉称,该办公楼被非法占用,有房产证无国土证,涉及多次过户,存在权利瑕疵,要求拍卖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但拍卖公司认为,自己已在拍卖公告中对瑕疵进行了说明,不愿赔偿。最后,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拍卖公司在拍卖中已作了“瑕疵声明”,杨女士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意思表示真实,是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

  索赔18元万元举证

  案情回放:家住九龙坡区的丁维俞律师是一音乐爱好者,痴迷民族音乐,经常到音像店购买歌碟。去年3月7日,他在某公司购买了VCD和DVD歌碟,其封面上均有《我爱五指山,我爱万泉河》,并标明演唱者是李双江,还有李双江的头像。但他仔细听了歌碟后觉得演唱者不是李双江。他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权,起诉到法院,索赔12元损失和6元车费。为增加胜算把握,他还将花费上万元,专程把歌碟送往北京,到公安部进行声纹鉴定。

  法官点评:此前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例,由于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购买的歌碟中双方争议的曲目不是歌碟封面标注的演唱者所演唱的事实,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请求未得到支持。

  记者 易守华 罗彬 实习生 萧鸿渝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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