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以法律为武器治理图书差错顽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00 光明网
■宋玉平

  图书差错就像皮肤病顽症,任怎样医治就是不见好。究其原因,无论是图书差错的制造者——编校人员、还是图书的消费者——读者,都存在法律盲区。某些编校人员,面对图书差错已变得麻木,“无错不成书”似乎成为他们每每超越错误底线的借口。“不影响阅读”也成了他们拒绝改正错误的理由。在他们看来,图书编校差错超标准与其他错误相比不是多大的错事,他们同样没有意识到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与法律有什么关系,面对质检人员检查出的明显错误,编辑人员拒绝改正的事例有很多。

  对广大读者来说,一方面图书的差错一般不影响阅读,也就是说不影响使用;另一方面,图书定价通常不高,也就二三十元钱,为这点钱搭上工夫索赔不值得。因此,大多数消费者都表示:“买书当然不希望出现错误,但书中有几个错别字也是难免的,只要不是太严重,自己能够看出来也就算了,不会去找书店和出版社的。”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投诉事务部工作人员介绍:与其他产品质量投诉日益增多成鲜明对比的是,各级消协机构接到的有关图书差错一类的投诉并不多,这说明消费者遇到这类事情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默认”。消费者面对图书差错的沉默,不仅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更多的出版机构”不重视编校质量,而且也助长了编校人员对图书差错的漠视态度。(《教辅书多少错误人子弟差错率万分之五要收回》,河南报业网,2005—03—15)如何让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对图书质量问题敏感起来,形成促进图书质量提高的内外部环境?只有一个办法,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以法律的名义治理图书差错顽症。

  新修订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颁行以来,已有一年的时间,但是情况有大的改观吗?没有。与原《规定》相比较,现《规定》最大特点就是以法律为依据,现《规定》不仅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作为《规定》制定的依据,而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处罚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现《规定》值得关注的另一个特点是,对编校差错较严重的图书采取“召回制”,“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第十七条)新《规定》第十九条还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这都为读者(图书消费者)维权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为什么图书差错率高的治理仍不见有起色呢,说白了还是各方面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对出版社来说,应该组织员工特别是编校人员认真学习新《规定》,使之意识到编校差错超标或拒绝改正错误是违法行为并要为此承担后果。同时,出版社应根据新《规定》相应地调整本社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对因编校质量问题而被“召回”的图书,要使其成本与费用与直接责任者挂钩,对那些不适应出版工作要求的编校人员应进行适度调整,对确实不胜任编校工作的员工应让其“下课”,以儆效尤。上海译文出版社在2004年初率先向全国召回存在装订缺陷的2003年版《俄汉-汉俄袖珍词典》,受到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的高度评价。如果我们所有的出版社都能像上海译文出版社那样对待存在图书质量问题的图书,图书质量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对消费者来说,应该把差错超标的图书与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对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与违法行为做斗争既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自身的责任。其实错误百出的图书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可能远远大于其他轻微的违法行为,因为图书差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时候是金钱无法衡量的。例如,湖北省有一位老师为了参加司法考试,购买了一本《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指南》,大致读了一遍后便发现有142条错误,其中知识性错误130条。该老师所以能发现书中的错误,是因为他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曾帮人打赢过20多场官司。(舒普瑜:《问题图书:谁来维护读者权益》,《检查日报》,2005—07—21)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是一位普通的读者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用了这样错误百出的辅导书备考,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当读者遇到差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图书时(当然包括其他质量问题),应像浙江金华年近七旬的老人汪新章那样,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据报道,汪新章老人敢于向劣质图书“叫板”,截止2004年9月,6年中已把25家出版社推上被告席,勘误书籍78套,最后均以老人获双倍返还书款、补偿勘误费、承担诉讼费或销毁存书、停止再版胜诉。(谢云挺、方令航:《金华老人“叫板”劣质图书》,《珠江时报》,2004—09—03)如果大部分读者都像汪新章老人那样“较真”,就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维护图书质量的社会环境,对出版社以及出版社的员工重视图书质量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为什么会出现有关图书差错一类的投诉不多,消费者遇到这类事情时选择默认这样奇怪的现象呢?除了消费者感觉图书一般价格不高,不值得投诉外,主要还是投诉索赔程序复杂,消费者觉得麻烦。其他商品的投诉,只要找到消费者协会基本就可以搞定,但图书的投诉还必须找经销商、找出版社,如是异地的出版社就更麻烦了。所以要强化维护图书质量的社会环境,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图书质量社会监督管理体系,建议在地市级消费者协会或图书出版主管部门设立图书质量投诉部门,面向社会专门受理图书质量的投诉事件,快速、便捷地解决问题。

  相信,通过出版社内部加强管理、增强出版社员工的法律意识,消费者不再沉默、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图书社会监督管理体系等手段,我国的图书质量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作者单位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