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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后审计机关权力更大了 有权查“公款私存”可直接“持单”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殿勇)“修订后的《审计法》拓宽了审计内容,赋予了审计机关更大的权力。”省审计厅有关负责人在3月14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这样说。

  据介绍,在1994年《审计法》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四个方面作了修订。

  审计工作报告规格更高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四条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就使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结合起来,增强审计工作报告权威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审计查出的问题。

  可设派出机构

  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原《审计法》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派出机构形式的新变化,较之以往的临时“驻点”审计,将更利于审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任免审计负责人

  有了更大“发言权”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审计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这意味着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有了更大的“发言权”,保障审计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使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更加完善。

  有权查询“公款私存”

  为全面掌握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并解决公款私存查询难问题,更好地揭露公款私存掩盖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两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特殊情况可“持单突审”

  为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顺利完成,并避免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可能带来的销毁证据、串供、伪造账目、转移资产等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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