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酒后摔伤售酒者须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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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0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一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5岁。不久前,他与几名同班同学到一家餐馆里就餐。席间,我儿子向餐馆买了一瓶白酒。结果,因饮酒过量,他在去卫生间时摔倒在地,致左臂骨折,花去近2000元的医药费。请问,对我儿子摔伤的情况,餐馆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郭学淼郭学淼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我国《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也规定:“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力求通过立法来防止或减少未成年人因饮酒可能受到的伤害。就本案而言,你儿子年仅15岁,仍具有明显的未成年人的特征,餐馆依法不应当向其出售酒类商品。然而,餐馆却未严格依法办事,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导致你儿子因饮酒过量而摔伤。因此,餐馆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分担你儿子因摔伤而支付的医药费等必要费用。⑩3 翟渊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