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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高校对“问题”考生敞开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13 华商网-华商报

  ■樵夫

  记者3月13日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了解到,3月25日,即今年高考报名截止日前在京落户者均可参加高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3月14日《北京晨报》)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就一直是各地的一个硬性规定。事实上,这一规定与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教育权是相悖的。《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表明,受教育权非依法律规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受剥夺。也就是说,即便是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在条件具备后这些考生仍然享有继续接受教育、参加考试并被录取的权利。因此,北京市今年取消“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的规定,就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尊重。

  北京市的这一改革也符合教育的本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蔡元培在《教育独立议》中说:“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够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对于那些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年轻人来说,如果说公众的歧视是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心理阴影,缺少知识和技能则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本领障碍。通过制度的破冰,让他们和正常考生一样获得到大学学习的平等机会,不仅可以让他们尽快摆脱过去的影子,重新点燃他们心中对人生的美好理想,还可以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为将来在社会上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空间打下基础。让高校“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尽最大努力满足不同人群在参加高考方面的平等权利,不仅是教育改革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民本”教育思想的一个具体实践。因此,北京市将高校的大门向那些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敞开的做法,是一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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