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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乡企职工也享受城镇养老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6:36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今后,我省所有乡镇企业职工都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出台的新政策,这部分职工执行省统一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建立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此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保”后,可选择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来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种是折算,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保后,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

账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

  第二种是补差。按第一种规定,计算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保之日起到参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缴费额,以职工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抵冲城保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时间可计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第三种是封存,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自参加城保之日起建立城保个人账户,按城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后,将其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城保个人账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考虑到工作单位转换,我省规定,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个人账户封存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后再按城保有关规定接续社保关系;也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农保个人账户;户籍在外省,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转入农保或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城保关系。

  此外,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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