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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换“心” 判车商退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7: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李凌鹏)广元的吴先生买了辆卡车,不久发现发动机不是购车合同中的型号。与车商多次协商未果,吴先生向法院起诉。广元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胜诉,判令车商退车返还车款。

  吴先生介绍,去年3月,他在广元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辆卡车。没想到新卡车一直毛病不断,送到服务中心检测才发现,卡车安装了其他牌子的发动机。生产商以车被用户擅自

改装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吴先生找到贸易公司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贸易公司同意赔偿2000元但拒绝退车。吴先生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贸易公司辩称,变更发动机是为了方便车上户,吴是知道的,所以不能退车。

  法院认为,根据“道法”规定,擅自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是违法的。所以不管吴先生是否明知,贸易公司都不应更换发动机。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贸易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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