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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7:48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彭楚舒)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设置的外部监督制度,是我国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何素斌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为保障其有效实施建立坚实的基础。日前,议案已被大会立案。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通

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经过近九个月的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7月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截至2005年12月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9652件,全国有9个省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开展了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经过试点,人民监督员在所参与的监督活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

  何素斌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只有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用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下来,才能增强其权威,也才能真正建立起人民监督员制度。何素斌在议案中初步设计了两种立法模式。模式一:以《规定》为基础,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经过广泛论证,通过一部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规律的单行法律。模式二:在《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职责,至于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其他内容,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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