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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都应该申报家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8:05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在会议期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他呼吁,为了威慑和打击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使公务员的经济状况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要通过立法强制公务员申报财产。

  韩德云代表提出,我国将于明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是预防腐败的一个重点法律,但其

间未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我国也一直未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廉政建设的需要。该《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仅规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也不符合法治平等原则和实际需要。

  二是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工资、奖金、福利、津贴本来就在阳光之下,有章有据可查;正常人情送礼金额不高;至于贪污贿赂,本人自然不会申报。

  三是申报操作性的设计不科学,与国外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的程序不同,仅仅规定了日常申报。

  四是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违反申报要求者追究过轻。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并未规定法律责任。而国外立法除对违反者有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制裁措施等。

  另外,《规定》对诸如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涉及。

  “财产申报制比较容易发现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对意欲腐败的公务员会产生威慑作用,”韩德云代表认为。财产申报制度还应该与财产公开相联系,使公务员的收入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公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官方报纸刊载,甚至上网;二是提供给公民供其索取、查询,从而接受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

  韩德云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程序,规定申报的内容(包括收入、动产、不动产、股票等收入)、申报对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的公务员应该是重点对象)、申报程序、受理机关、申报资料的转送程序、社会监督、对虚报财产行为的惩戒、财产申报的监督和公开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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